“恶心!”万锦Costco有情侣当众打开袋子大嚼棉花糖!吃完扔下就走!猴父子有人拿公用汤勺对嘴喝汤! 最近有网友爆料称,在万锦一家Costco亲眼目睹了“令人恶心”的一幕! 发布者表示,事情发生在Yorktech Dr分店内,并配文描述了现场发生的事情: “看到这对情侣在这一片区域站了很久,一开始我没注意他们在干什么。等他们走开后,我才看到有个袋子是打开的,才反应过来——他们一直在从袋子里直接吃东西,吃完就把袋子扔在那里走了。 ![]() 那男的穿着白色T恤,体格很壮,女的穿着灰色上衣。 真是恶心透了。 事情发生在Yorktech Drive上的Costco,今天晚上大约8点(东部时间)。 我真希望Costco能找到他们,取消他们的会员资格。” 根据图片介绍,被“蹂躏”的是这款J Charles比利时牛奶巧克力棉花糖,售价$19.99。 评论区的网友们对此表示愤慨,许多人表示根本无法理解: "Costco本身就提供免费试吃,根本没必要去偷吃零食。" “我不是员工,但每次看到有人干这种事,我都会当场出声制止,声音大到周围人都能听见。你进门前就该刷会员卡。这不是迫不得已的犯罪,而是纯粹没底线。” “这绝对是偷。最荒唐的是,大多数“散装商店”本来就会免费给你试吃!就拿Bulk Barn来说,每个桶上都贴着提示,大概写着“请勿自取,如需试吃请询问员工,我们很乐意协助”。再说了,这可是Costco,你要是饿,就去吃他们摆好的试吃桌不就好了?” 还有网友表示,在当今的加拿大,这种无耻的行为并不罕见,很多人都曾目击过类似的事情。有人还在Costco里不慎买到过被人打开包装的食品! “有天我在 Costco 快速采购,一不小心买了包被打开过的芒果干…… 真希望 Costco 能把这种人剔除会员名单。” “在 Etobicoke Queensway 的 Costco,我亲眼看到两个男的从葡萄包装盒里抓葡萄吃,吃完又把盒子合上走人。一想到这些脏手摸过别人要买的食物就觉得恶心。我用“你有病?”的眼神看了那人一眼,他看起来有点惊讶但一点也不在乎,完全没有遮掩的意思。” “我老公在 Costco 果蔬区工作。他说每次店里进草莓都会觉得人性恶心透顶。 有人会打开盒子,把“差的”草莓换成别盒里“好的”草莓,然后把已经翻烂的盒子敞着丢那不管; 还有人会踩着盒子爬上去掏“藏在下面的好货”,哪怕我老公还在一边收拾上一个人的烂摊子,下一位也会继续这样干…… 真的太自以为是了。” 还有网友晒出了自己目击的同款“令人恶心”事件:一名男子居然公然在whole foods的熟食区用盛汤的大勺直接对嘴喝汤! ![]() 网友配文:“我看到一模一样的事发生在 Whole Foods!还有一次,有人一边逛自助餐区一边吃玉米片,边走边吃边挑下一样吃什么。从那以后,我再也没法吃自助餐了,一定要是为我专门准备或封装好的食物才行。” 很多网友表示:这根本就是犯罪行为! “这是完全有可能构成犯罪的。我是一名长期从事执法工作的警察,也曾兼职做过超市的防损员。在我处理过的类似案件中,如果有人因为损坏、吃掉或部分使用某商品,导致商家无法再销售该商品,就会被按全额价值计入盗窃。 举个例子:在Safeway超市,一名男子拿了一盒麦片走到星巴克区,用那里的大杯子装了咖啡专用的牛奶,然后给自己泡了碗麦片吃。我当场将他拦下,并给了他两个选择:一是接受驱逐令不得再进入超市;二是直接以盗窃罪处理。 篡改食品(Food tampering)在法律上也可能构成犯罪破坏行为,虽然不如“盗窃”那样容易界定。但通常只要没有暴力行为,超市可以选择“抓了放”处理。” “没错!我妈妈曾在省级法院工作,有一年“带孩子去上班日”,我亲耳听到一位法官告诉我们,无论你偷的是7加元的口红,还是3500加元的电脑,在5000加元以下都属于盗窃罪,后果一样。真的不值得!永远都不值得!” “这就是盗窃。本质上是剥夺零售商销售商品的能力。根据加拿大《刑法》第334(b)条款,5000加元以下的盗窃都属刑事罪。不管你偷的是0.02元,还是4999.99元,都一样。” “实际上,这种行为可能还会被定性为“篡改食品”(Food Tampering),这是一项非常严重的罪行。如果真能这么处理,我会很高兴看到!” 大家怎么看呢? 信息来源:reddit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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